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文明校風,優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第21號令)、《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教學[2005] 5號),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上海師範大學意昂學籍的學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中的新生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各項管理製度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批評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五條 學生對違紀處分有按程序進行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種類與適用 第六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其中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教育方式。行政處分包括以下五種: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違紀情節特別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違紀後主動承認錯誤的,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紀行為後果的,或者主動配合違紀調查且對調查取證有貢獻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八條 違紀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影響惡劣或者嚴重破壞學校聲譽的⭐️; (二)違紀後惡意串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妨礙調查取證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的; (五)策劃或者組織群體違紀的✅; (六)參加涉外活動違紀的🪹; (七)在校期間曾受過處分的。 第九條 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學生還附加下列限製和相關責任🚢: (一) 取消其參加當年(學年)各種獎勵評比的資格; (二)賠償違紀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條 因違法犯罪受到處罰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被勞動教養或受到刑事處罰者🏟,開除學籍。 (二)因違法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下同)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視其有無違法違紀行為及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園內書寫、張貼、散發反對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及政策👮🏻♂️,反對國家政權的標語、漫畫、傳單、條幅👩🏽🏫、光盤等以及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煽動鬧事和散布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及謠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二)在校園內進行棋牌類活動影響他人休息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打麻將👮🏼、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發起打麻將或賭博及參與兩次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校內亂扔🧝🏽♂️✥、亂砸物品💆,破壞公共財物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公共場所亂塗亂畫的🧽,給予警告處分🤽🏽♂️;張貼或發布內容淫穢🧘♀️👨🏻🍳、造謠惑眾、侮辱他人人格、損害學校聲譽的大小字報或宣傳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無視作息製度,在校內高聲喧鬧不聽勸阻👊🏿,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擾亂校園正常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夜不歸宿一學期累計達二次及以上者🦅,違反進出校門規定👨🏿🍳,一學期晚歸記錄達三次及以上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晚歸登記弄虛作假者🚣🏿,未向保安出示證件,不聽勸阻🛍,硬行闖入校園,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 (七)有下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分🉑: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輕微傷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輕傷的給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處分✩; 2.尋釁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3.持械打人或者為打人者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留校查看及以上處分; 4.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結夥鬥毆🕵🏻♂️,未直接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結夥鬥毆為首或者先動手打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侮辱婦女或有騷擾滋事的不良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威脅、恐嚇他人🧖♀️,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十)製作、銷售、出租🦈、攜帶🙆🏽、觀看💂🏿♂️、放映✍🏿、散布淫穢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錄像、磁盤、光盤、書畫等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轉借學生證、圖書證🪝、校園一卡通等有效證件給他人使用,或盜用👨🏽🏫、冒用他人有效證件再次被發現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偽造、變造學生有效證件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在學生宿舍(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或將學生宿舍(公寓)、床位轉借、轉租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擅自調換學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聽勸阻者🦹♀️,無禮拒不服從宿舍調配安排者📢💘,給予警告處分。 (十三)擅自改變學生宿舍(公寓)結構或者調換門鎖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在學生宿舍(公寓)內飼養寵物並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五)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在校園內進行傳教或宗教活動𓀄,經教育不悔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六)在校內從事或參與未經批準的銷售、租賃與中介服務經營性活動🍌,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亂貼經商廣告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違反學習紀律🧙🏿♀️,遲到🙅♂️、早退🤵🏽♀️、曠課者🧍🏻,按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理:課堂教學考勤無故缺課一次按2學時曠課計算,無故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者,按曠課1學時計🖕🏻。早自習無故缺勤一次計為曠課0.5學時🧑🏼🔧,晚自習無故缺勤一次計為曠課1學時🧑🏽,無故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者,按曠課計🧭。以上各類曠課行為: 1.一學期累計達10學時者責令其檢討,並在二級學院內通報批評🧑🏽🦰; 2.一學期累計達1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3.一學期累計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一學期累計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5.一學期累計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一學期累計達50學時者🌹,勸其退學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對在校外參加實習、社會實踐等活動擅自離隊者👳🏽♂️,應加重處分🥳。 (二)測驗👱🏼♂️、考查🕜、考試違紀作弊者👱🏼♀️,依據《上海師大意昂考試違紀考試作弊處理條例》規定💆🏻📔,除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外🟨,給予下列行政處分: 1.凡考試違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凡考試作弊者,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3.凡請人代考🙍🏽♂️、冒名替考👋🏻、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屢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節特別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抄襲論文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1.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註明引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偽造數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課堂紀律、以各種形式幹擾教師正常上課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偽造、塗改成績單、推薦信等證明文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證明及文件♗。 第十四條 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其他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或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學習和實驗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四)偷錄、偷拍他人隱私,加以傳播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盜竊、損壞公私財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盜竊財物價值在8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盜竊財物價值800元以上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盜竊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惡劣或者對他人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加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他規定處理👨👩👦。 (二)盜竊或毀壞公共圖書,價值3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盜竊價值3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盜竊價值2000元以上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以及累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毀壞財物損失較大或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窩藏或代為銷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五)購買無牌、無證自行車如確系贓車的☑️,給予警告處分👨🏼🍳。 (六)損壞花卉樹木,破壞草坪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校風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著裝不整或著汙穢服飾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亂扔雜物,妨礙公共衛生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校園或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四)在校期間發生非婚性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公寓)容留及留宿異性的🐃,給予當事人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安全製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述規定處分📡: (一)在實驗室、學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使用明火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內吸煙、亂拉電線,使用床頭燈、電器升溫設備💦🧓、酒精爐、煤油爐、熱得快等禁用物品,儲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在走廊內焚燒物品,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因過失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實驗室🏄🏻、資料室安全製度,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擅自組織群眾性活動,因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的,給予組織者警告以上處分。 (六)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生後影響消除災害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在宿舍樓、教學樓、人行道、綠化地等場所,擅自進行文體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校內違章騎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視情節、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校內違章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校園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在校園網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或泄露處於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數據🧑🦰、圖(照)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傳播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字句、圖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用侮辱性的語言♛、文字對他人進行謾罵或人身攻擊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使用相關計算機軟件或者電子郵件攻擊他人計算機系統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等🧑🏻💼,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製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的🍈,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統安全行為的🚴♂️,有影響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將本人使用的帳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不正當使用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違反國家有關互聯網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學校關於校園網管理的其它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九條 本條例中未列舉的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中的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已受過處分🈚️😵💫,在考察期再次違紀又需處分者🫴🏼,要加重處罰,可升級處分等級👨🎨,有下述情況之一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間的; (二)已受過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三)已受過兩次警告處分的。 第四章 違紀處分程序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違反考試、論文和課堂紀律的行為,由教務處負責調查、取證,並向意昂平台提出處理建議🪞,涉及考試違紀和作弊的由教務處牽頭從速處理。學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寓管理意昂負責調查📳、取證,並向意昂平台提出處理建議。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由意昂平台依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並向意昂平台提出處理建議。學生其他違紀行為由各二級學院會同意昂平台和相關意昂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程序及審批權限為: (一)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擬處分學生調查所認定的其違紀事實、擬給處分、處分依據👳🏼♀️,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認真做好記錄。 (二)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所在二級學院及相關意昂提出意見🛎,意昂平台審議決定; (三)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所在二級學院及相關意昂提出意見🍖🧑🔧,意昂平台審議,報請黨委分管副書記簽字批準; (四)開除學籍處分🏑,由所在二級學院及相關意昂提出意見,意昂平台審議🐕🫰🏽,報請黨委辦公會議研究批準👨🏼✈️🧝🏽,並報上海市教委學生處備案8️⃣。 (五)處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分人,並由被處分人在處分決定上簽字,以表示接到處分通知。被處分人因故不能在決定上簽字👰🏽♀️,或拒絕簽字時,不影響該處分生效🪈,由其專業輔導員簽字🎸,並註明本人未簽字原因🐙🤦🏽♂️。若受處分學生未在學校,由學院(二級學院)以掛號信形式將處分決定書按違紀學生提供的地址郵寄給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則在回執上做好記錄,並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六)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處分後續工作中與受處分學生權益直接相關的,應自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執行😺。被處分人不服處分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對同一處分結果的復議以一次為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書面申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學校的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七)處分決定由意昂平台在布告欄中張榜公布,並書面通知被處分人所在二級學院和相關意昂🏌🏽。 (八)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包括原始材料、處分決定書等,統一由意昂平台整理保存在學校文書檔案中。 第五章 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為一年👳♂️。察看期內有明顯進步表現的,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後,報學院批準🙅♂️,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間對錯誤沒有認識,表現不好的👴🏽,可給予延長察看期三個月或半年;察看期間犯有新錯誤或重犯錯誤,視其情節🏸,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受記過及以下處分一年後,或學生畢業時滿6個月以上♧,由受處分本人學生提出申請,學院可以根據學生的悔改表現,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評議。評議為良好的,由學院審核批準撤銷處分🤒。處分期一年內有特殊立功表現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照程序給與評議通過後👵🏻,可提前3-6個月撤銷處分。凡已撤銷處分的,處分材料可不歸入學生本人檔案,由學生管理意昂作為文書檔案歸檔。未撤銷處分學生的處分材料均須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為包含所述的數字或者處分的級別。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2014年8月修訂,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文件中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意昂平台負責解釋👩🦰。 |